哈耶克 : 理性建构主义的错误
哈耶克:理性建构主义的错误
文:哈耶克,译:冯克利
建构主义者否认社会形态的自发性,认为它是人类有意为某种目标而精心建构起来的。他们相信某个最高权威,尤其是代表机构必须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这就是建构主义令人不安的后果。哈耶克对这种建构主义的错误做了精彩的剖析。以下是哈耶克原文:
我认为有必要把“建构主义”一词看作一个专有名称,它指的是一种过去经常被错误地称为“理性主义”的思想方式。
这种建构主义的基本含义,大概可以用最简单的方式,以一种听起来十分天真的说法来表达:既然是人类自己创造了社会和文明中的各种制度,那么,他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需求,肯定也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改变它们。
首先,人“创造”了自己的文明及其制度这种说法,好像是既没有什么害处,也是一种常识。不过,正如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一旦它衍生出人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具有理性这层含义,它便很值得怀疑了。
我们仍然倾向于假定,这些显然是由人类行为造成的现象(道德、法律、工艺技术或各种社会制度),肯定也是在为了它们所服务的目的而创造出来的环境中,由人的头脑特意设计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目的理性(wertrationale)的产物。
希腊人对“自然”形态和“人为”形态(“natural” and“artificial” formations)的区分,两千年来一直支配着这一讨论。不幸的是,希腊人对自然和人为的划分,却成了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因为这种被解释为二者必居其一的划分不仅含糊不清,而且显然是错误的。
18世纪苏格兰社会哲学家才终于领悟到(不过后期的经院派学者也部分理解了这一点),大量的社会形态虽然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却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按照传统语言的解释,这些形态既可以说成是“自然的”,也可以说成是“人为的”。
16世纪,对这些现象的真正理解有了一个起点,但17世纪兴起的一种强大的新哲学——即笛卡尔及其追随者的理性主义——却使它半途夭折了,所有近现代的建构主义形式都是来自这种哲学。
不通情理的“理性时代”从笛卡尔那儿接过这种哲学,完全受着笛卡尔主义精神的左右。伏尔泰,这位所谓“理性时代”最伟大的代表人物,用他的一句名言表达了笛卡尔精神的真髓:“欲求良律,焚旧而立新可矣。”
面对这种状况,理性主义伟大的批判者大卫·休谟只能缓慢地为一种社会形态的成长学说奠立基础,他的苏格兰同乡亚当·期密和亚当·弗格森,又进一步将这个基础发展成一种学说,以便说明属于“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的现象。
笛卡尔曾教导说,我们只应当相信我们能够证明的事情。把他的学说普遍应用于道德和价值领域,意味着只有那些我们能够确定是为了明确目标而设计的事物,我们才能接受其可靠性。
在他的继承者那里,社会是人类有意为某种目标而精心建构起来的,这最清楚地表现在笛卡尔的忠实门徒卢梭的著作中。相信某个最高权威,尤其是代表机构,必须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相信民主必然意味着多数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就是这种建构主义令人不安的后果。
我想说明的是,支配着人类行为的,绝不仅仅他们对已知手段同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而且总是存在着一些行为规则,他们对这些规则知之甚少,并且肯定也不是他们主动发明的。辨识它的作用和意义,是科学努力的一项困难的、只能部分完成的任务。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理性的努力(马克斯·韦伯的“目的理性的行为”)所取得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对价值的服从,而这些价值在我们社会中的作用,应当与有意追求的目标做出明确的区分。
我只能简单地谈谈另外一个事实,即个人成功地达到自己的直接目标,不但取决于他对因果关系的自觉认识,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遵照某些他有可能说不清楚的规则采取行动的能力,对此我们只能用形成规则(formulating rules)加以描述。
我们的一切技巧,从掌握语言到掌握手艺和游戏技巧——我们“知道”如何去做,但未必能说出来我们是如何做的——都属于这样的例子。
我在这里提到它们,仅仅是因为同我直接关切的领域中的情况相比,在这些事例中,遵守规则——我们既不确切知道,也不是出自理性设计,而是因为成功者的行为方式得到模仿而形成的规则——的行为大概更易于辨认。
没有任何理性基础的社会禁忌,一直是建构主义者喜欢嘲讽的对象,他们希望看到这些禁忌为所有理性设计的社会秩序所禁止。在被他们成功破坏的禁忌中,有对私有财产和遵守私人契约的尊重,结果是,有人怀疑对他们的尊重是否还能恢复。
最近的文献在不断强调,人不但是追求目标的动物,也是守规则的动物。为了理解这种说法的含义,我们必须对这里赋予“规则”的含义有清楚的理解。这些规则类型是:
▌仅仅在事实上得到服从,但从未明言的规则。如果我们说“公正意识”或“语感”,我们指的就是这种我们能够运用但并不确切了解的规则;
▌虽然已形诸文字,但只是对很久以前就得到普遍服从的东西做了近似表达的规则;
▌特意制定的、从而也必然作为明文规定而存在的规则。建构主义者很可能会拒绝前两种规则,仅仅把我提到的第三种规则认为是有效的。